發佈者
  設計、製作、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,造成消費者損害的,廣告經營者、發佈者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。
  代言者
  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、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,造成消費者損害的,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。
  今年3月15日起,新修訂的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將正式實施,為了給市民普及新法規,讓消費者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,成都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相關負責人對《消法》進行瞭解析。其中,辛建強認為新《消法》中一個很大亮點,就是當虛假廣告坑害到消費者時,廣告經營者發佈者將承擔連帶責任。
  2013年9月,有消費者反映某電視臺晚上11點播出了關於治風濕的膠囊廣告,查看該產品,只有食準字號,卻在宣傳療效功能。原來,該廣告中的膠囊並非藥品,屬於保健品,關於治療風濕病的療效屬虛假宣傳。
  “以上案例中播出虛假膠囊廣告的電視臺,就應承擔連帶責任”,辛建強稱,針對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、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,新《消法》做出相應規定:一是強化虛假廣告發佈者的責任。包括消費者享有請求行政機關查處的權利;不能提供經營者真實名稱、地址、有效聯繫方式的,廣告經營者、發佈者要承擔賠償責任;設計、製作、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,造成消費者損害的,廣告經營者、發佈者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。二是規定虛假代言者的責任。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、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,造成消費者損害的,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。
  此外,辛建華提醒消費者,發現在網絡媒體發佈虛假廣告的,消費者要註意保存相關的資料、證據,便於維權。成都商報記者 王垚
(原標題:虛假廣告坑了人 播出電視臺也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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